1、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4月28日起动产抵押登记工作将迁移至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https://www.zhongdengwang.org.cn)。
2、2018年5月25日至2019年4月28日前在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办理的动产抵押登记,需要变更和注销登记的,仍在原系统办理。
3、2019年4月28日8:00前当事人已通过本系统提交动产抵押登记申请,但尚未办理登记的,仍在本系统办理。
4、登记生效后登记信息将在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本系统进行公示。
详见《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43号》
1.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于2018年12月28日起在全国上线运行。附件
2.系统共有动产抵押登记申请、登记、公示和查询四项功能。从12月28日起,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的新增动产抵押登记(含线上、线下)均从系统处理数据。动产抵押登记的变更和注销:12月27日前登记的,须通过原办理方式提出申请;12月28日后通过系统登记的,须在本系统办理。
3.通过本系统在线办理的登记,与现场登记具有同等效力。
4.系统上线后,《动产抵押登记申请书》等文书均采用修订后的格式。通过系统在线办理的,相关文书由系统自动生成。
5.公示和查询业务面向社会公众开放,公示和查询的内容为系统上线运行后通过本系统办理的动产抵押登记信息。
6.由于本系统处于初步运行阶段,系统运行过程中还将适时进行修改完善,使系统使用更加快捷、方便。
1.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于2018年8月31日起在北京市、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陕西省、武汉市上线运行。
2.系统共有动产抵押登记申请、登记、公示和查询四项业务。其中,申请、登记业务在上述地区开通,其他地区暂不开通。辽宁省、 江苏省、浙江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陕西省,动产抵押登记的变更和注销:8月30日前登记的,须通过原办理方式提出申请;8月31日后通过系统登记的,须在本系统办理。
3.公示和查询业务面向社会公众开放,公示和查询的内容为系统上线运行(含试点)后上述地区通过本系统办理的动产抵押登记信息。